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国家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筏遇险需救助时使用的红光降落伞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 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 2引用标准 GB 3107. 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为火箭推进式拉发或击发引燃的火焰型烟火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 a.火箭推进器; b.红光信号体. c.降落伞及附件, d.引燃具; e.壳体兼导向管. f.连接件. g.安全盖及顶端盖. 3.1.2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信号体应由点火药,引燃药,信号药等组成. 3.1.3火箭发动机应由箭体,点火药,推进剂及延期药等组成. 3.1.4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的外型直径应不大于50 mm,总长度应不大于295 mm,总质量应不大于450 g, 3.2标记示例 用火箭发射至空中300 m处,发出红光光强30000cd,燃烧持续时间40s的红光降落伞信号(HGS) 标记为:HGS 40-30 000 GB 3107.2-91 4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技术要求 4.1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的制造应符合GB_3107.1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 4.2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300 m; 红光光强不小于30 000cd;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一05一22批准1992一03一01实施 GB 3107.2一91 红光持续时间不少于40s; 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区域界限在表1所列折角点坐标范围内:0.6800.6600.7350.721 红光燃烧持续时间内,应不烧伤降落伞及附件,其下降速度应不大于5m/s, 4.3红光降落伞信号在-30——-65℃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然后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4.4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0℃及高温+200℃,并能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 4.5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应能在高温+200℃和相对湿度90%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 4.6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4.7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除去安全盖备发状态浸入水深10 cm历时5 min后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4.8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在承受200oNaCl溶液的盐雾试验后,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4.9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在引嫉和燃烧时,它不应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任何人员. 4.10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从2m高处自由跌落至钢板平面上时,不引燃,不爆炸,应能有效地起作用. 4.11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制造涉及的金属材料,应经过防腐,防锈处理. 4.12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安全盖为塑料制成,在有效期内使用应易于拉拧,但不应自由松脱. 5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试验方法 本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_3107.1第5章的规定. 6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检验规则 6.1本产品检验规则,应符合GB_3107.1第6章的规定要求. 6.2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前,每240支为一批;取得认可证后,每480支为一批. 6.3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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